 |
認證專區 |
|
|
|
|
|
課程推薦 |
|
|
|
|
|
 |
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
|
|
 |
|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煙産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84號 |
2012/2/14 上午 09:48:19 |
|
|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09-5-26財稅[2009]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爲了適當增加財政收入,完善煙産品消費稅制度,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調整煙産品消費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煙産品生産環節消費稅政策
(一)調整捲煙生産環節消費稅計稅價格
新的捲煙生産環節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並下達。
(二)調整捲煙生産環節(含進口)消費稅的從價稅稅率。
1.甲類捲煙,即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捲煙,稅率調整爲56%.
2.乙類捲煙,即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捲煙,稅率調整爲36%.
捲煙的從量定額稅率不變,即0.003/支。
(三)調整雪茄煙生産環節(含進口)消費稅的從價稅稅率。
將雪茄煙生産環節的稅率調整爲36%.
二、在捲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稅
(一)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捲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徵收範圍:納稅人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捲煙。
(三)計稅依據:納稅人批發捲煙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
(四)納稅人應將捲煙銷售額與其他商品銷售額分開核算,未分開核算的,一併徵收消費稅。
(五)適用稅率:5%.
(六)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捲煙于銷售時納稅。納稅人之間銷售的捲煙不繳納消費稅。
(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八)納稅地點:捲煙批發企業的機構所在地,總機構與分支機搆不在同一地區的,由總機構申報納稅。
(九)捲煙消費稅在生産和批發兩個環節徵收後,批發企業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産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爲准。
附件:調整後的煙産品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調整後的煙産品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稅率 徵收環節
煙
1.捲煙
工業
(1)甲類捲煙 56%加0.003元/支 生産環節
(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條以上(含70元))
(2)乙類捲煙 36%加0.003元/支 生産環節
(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條以下)
商業批發 5% 批發環節
2.雪茄 36% 生産環節
3.煙絲 30% 生産環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