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
你廳《關於耕地佔用稅征管問題的請示》(浙財農稅字[2008]2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免征或減征耕地佔用稅後,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免稅或減稅情形的,應按辦理減免稅時依據的適用稅額對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補征耕地佔用稅。
二、對於未經批准佔用耕地但已經完納耕地佔用稅稅款的,在補辦占地手續時,不再徵收耕地佔用稅。
?政部 ?家???局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