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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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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稅[2009]12號 |
2012/2/14 上午 09:4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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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9]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擴大內需,促進汽車產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對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暫減按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本通知所稱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具體包括:
一、國產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7”,“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
二、國產客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三、國產越野汽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2”,“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品質(kg)”項小於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四、國產專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5”,“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品質(kg)”項小於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五、進口乘用車:參照國產同類車型技術參數認定。
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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