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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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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十三五”期間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天然氣) |
2017/10/27 下午 06:3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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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十三五”期間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天然氣) 進口物資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16〕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支援我國陸上特定地區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十三五”期間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陸上特定地區為:我國領土內的沙漠、戈壁荒漠(詳見附件1)和中外合作開採(指勘探和開發,下同)經國家批准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中標區塊(對外談判的合作區塊視同中標區塊)。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國領土內的沙漠、戈壁荒漠(詳見附件1)進行石油(天然氣)開採作業的自營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並直接用於開採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詳見附件2管理規定的附1《開採陸上特定地區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以下簡稱《免稅物資清單》),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在經國家批准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中標區塊內進行石油(天然氣)開採作業的中外合作專案,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並直接用於開採作業的《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範圍內的物資,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開採專案項下免稅進口的物資實行《免稅物資清單》與年度免稅進口額度相結合的管理方式(管理規定見附件2)。
四、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開採專案項下暫時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准予免稅。進口時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手續。超出海關規定的暫時進口時限仍需繼續使用的,經海關審核確認可予延期。在暫時進口(包括延期)期限內准予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免稅。暫時進口物資不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管理。
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沙漠、戈壁荒漠自營專案項下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准予免征進口關稅,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中外合作專案項下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准予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進口物資均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統一管理。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以外的物資應按有關規定照章徵稅。
附件:1.享受特定地區政策的地域範圍
2.關於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的管理規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下載:
附件1 享受特定地區政策的地域範圍
附件2 關於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的管理規定
附1 開採陸上特定地區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
附2 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天然氣)項目及其進口物資確認表
附3 專案進口額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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