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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 關於建立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和機動車銷售發票資訊共用核查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
2017/10/27 下午 06:28:00    
 
     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
     關於建立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和機動車銷售發票資訊共用核查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
     稅總發〔2017〕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為加強國稅機關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協作,建立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機動車銷售發票(包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發票,下同)資訊共用及核查工作機制,優化便民服務,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信息共用和核查工作機制。各地省級國稅機關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建立協作工作機制,加強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信息共用和核查。省級國稅機關要在2017年2月底前開設至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資料傳輸專線,計畫單列市國稅機關向本省省級國稅機關開設資料傳輸專線。自2017年5月1日起即時(每5分鐘)將本省(含計畫單列市)國稅機關簽發的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電子資訊傳輸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做好資訊接收工作。省級國稅機關向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傳輸資訊的範圍暫限於汽車、掛車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資訊。
       二、嚴格審核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業務時,要對照國稅機關傳輸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資訊,嚴格審查車主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對比對無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式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對比對資訊不符的,啟動嫌疑車輛調查程式,向當地國稅機關核實,待核實無誤後再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對因技術原因導致資訊傳輸故障或者未收到資訊暫時無法進行資訊比對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先依據車主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待傳輸故障排除或者收到相關資訊後,再履行比對程式。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每週匯總傳輸故障、未收到資訊和比對不符的車輛資訊,並傳輸至對應的省級國稅機關。省級國稅機關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傳輸的已辦理車輛登記手續但因傳輸故障、未收到資訊而未履行比對程式的車輛資訊,應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核查,排除技術故障,補傳相關資訊。
       三、加強對嫌疑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稽查。省級國稅機關要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的比對不符的車輛資訊清分至納稅人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依法處理,並及時傳輸補辦的車輛完稅證明信息。各地國稅機關要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針對車輛購置稅資訊比對不一致情況的調查核實,並在收到核實請求後10個工作日內回饋核查結果。對因資訊傳輸故障或者未收到資訊而未履行比對程式直接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後經比對仍缺失完稅資訊的車輛,國稅機關要及時與當事人聯繫核查。經核查,國稅機關發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責令其補稅;納稅人拒絕繳納的,或者經核查發現偽造變造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收繳機動車牌證。
       四、加強機動車銷售發票核查管理。公安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已建立資料傳輸專線,國家稅務總局每週匯總全國機動車銷售發票資訊傳輸至公安部,交通管理資訊系統自動比對機動車銷售發票資訊。對銷售發票票面資訊同國稅機關傳輸的電子資訊比對不符或者未查到銷售發票電子資訊的,公安部定期清分至車輛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各地國稅機關要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具體工作機制由各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各省國稅機關協商確定。經核查發現偽造變造機動車銷售發票的,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收繳機動車牌證。
       五、優化便民服務。為進一步提高便民服務水準,各地國稅機關要與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強合作,及時互相通報政策,協調車輛購置稅徵收許可權設置層級和相應的業務範圍、辦理條件,加快向縣級國稅機關下放業務許可權,確保車輛登記與車輛購置稅徵收許可權設置層級、業務範圍一致。各地國稅機關要結合實際情況,在當地公安機關車輛登記部門設置車輛購置稅徵收點,並在機動車登記服務站點增設業務代辦網點和自助繳稅機,逐步推行通過互聯網繳納車輛購置稅,方便群眾繳稅。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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