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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
2017/10/27 下午 06:1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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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
為進一步規範增值稅發票管理,優化納稅服務,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現將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國稅機關按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二、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由稅務總局統一招標採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中標廠商印製,其式樣、規格、聯次和防偽措施等與原有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一致,並加印企業發票專用章。
三、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發票代碼及號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啟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2號)規定的編碼規則編制。發票代碼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國稅機關在501-999範圍內統一編制。
四、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冠名發票印製費結算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3〕53號)規定,與發票印製企業直接結算印製費用。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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