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我們 即時資訊 中國註冊稅務師 中國註冊會計師 兩岸專業實務講座 講師團隊 租借場地 人才中心 學員園地 討論區
  認證專區
新聞資訊
考試訊息
政策法規(大陸)
政策法規(台灣)
資源下載
公告
 
 
  課程推薦
 
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2017/10/27 下午 06:16:31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為進一步明確營改增試點運行中反映的有關征管問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檔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二、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定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三、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四、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五、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六、髮卡機構、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髮卡機構以其向收單機構收取的髮卡行服務費為銷售額,並按照此銷售額向清算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清算機構以其向髮卡機構、收單機構收取的網路服務費為銷售額,並按照髮卡機構支付的網路服務費向髮卡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收單機構支付的網路服務費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清算機構從髮卡機構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髮卡行服務費,一併計入清算機構的銷售額,並由清算機構按照此銷售額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收單機構以其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為銷售額,並按照此銷售額向商戶開具增值稅發票。
       七、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於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實行實名辦稅的地區,已由稅務機關現場採集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實名資訊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國稅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即時辦結。即時辦結的,直接出具和送達《准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築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4月20日
    
 
 
 
圓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返回列表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 關于我們 | 版權信息 | 聯系我們 | 客戶服務 |
Copyright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圓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計制作:ray.xu
地址:台北市100中正區衡陽路36號8樓之1(衡陽財經大樓) 電話:(02)23897550(代表號) 傳真:(02)23897557
訪問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