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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7/10/27 下午 06:02:16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臺對接,導入相關資訊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資料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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