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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 |
2017/10/27 下午 05: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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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
稅總函〔2017〕4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進一步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負擔,改善營商環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 號)的有關要求,稅務總局近期在編制《全國稅收征管規範(2.0版)》過程中開展了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清理工作,形成了第一批取消事項和資料清單(詳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業務事項取消原則
各地稅務機關應當基於業務合理性,以還權還責于納稅人、資訊互聯互通、資料共用為前提,逐步取消有關事項。
二、報送資料取消原則
(一)相關證照、批准文書等資訊能夠通過政府資訊共用獲取的,只需要納稅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稱、文號、編碼等資訊供查詢驗證,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影本。相關證照、批准文書等資訊無法獲取的,除了本通知明確取消報送的資料外,納稅人需要按照政策規定提交相關材料作為歸檔資料,提交資料的影本上應當有納稅人簽章的與原件一致聲明。
(二)對各地稅務機關已納入實名辦稅的業務,辦稅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原件供當場查驗,身份證件影本可不再報送,稅務登記證件原件、影本可不再要求報送。
三、有關要求
各地稅務機關應當按照附件要求執行,對於已經取得的共用資訊種類應當及時對外告知,不得在辦理涉稅事項過程中要求納稅人報送額外資料。各地稅務機關根據需要自行制定的報送資料規則,應當一併隨同清理。
國家稅務總局後續將針對各地落實情況開展督導工作。各地對於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
附件:1.第一批取消事項清單
2.第一批取消資料清單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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