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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池塗料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5/10/20 上午 09:40:17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電池塗料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
     •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電池 塗料徵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和塗料(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徵收消費稅。現將有關徵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種登記。
       稅種登記的辦理流程和時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納稅人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應當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准予扣除受託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稅款扣除憑證為《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納稅人應當將稅款扣除憑證影本按月裝訂備查。
       三、納稅人應當建立《電池、塗料稅款抵扣台賬》(附件1),作為申報扣除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
       四、納稅人生產、委託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條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應稅消費品,應當持有省級以上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並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相關產品的檢測報告。
       五、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納稅人,生產、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含免稅)應當按規定填報《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件2)或《塗料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件3),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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