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認證專區 |
|
|
|
|
|
課程推薦 |
|
|
|
|
|
 |
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
|
|
關於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93號 |
2014/12/13 下午 01:42:16 |
|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消費稅政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氣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車消費稅。氣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車繼續分別按3%和10%的稅率徵收消費稅。
二、取消汽車輪胎稅目。
三、取消車用含鉛汽油消費稅,汽油稅目不再劃分二級子目,統一按照無鉛汽油稅率徵收消費稅。
四、取消酒精消費稅。取消酒精消費稅後,“酒及酒精”品目相應改為“酒”,並繼續按現行消費稅政策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1月25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