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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訂《資源稅納稅申報表》公告的解讀
2014/11/24 上午 10:55:16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為適應資源稅稅制改革,便利納稅人申報納稅,我們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部分事項進行了調整,主要有以下七點:
      一是考慮到資源稅涉及的應稅和減免稅專案較多,將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都放在一張申報表上,納稅人一般難以將規定的涉稅事項填寫完畢。為此,將資源稅納稅申報表分為表一和表二。表一適用於按照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填報,表二適用於按照從量定額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填報。
      二是根據從價定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辦法,增加“折算率”一縱欄,將原來“徵收率”一欄修改為“適用稅率或實際徵收率”。根據財稅〔2014〕72號通知規定,原煤應納資源稅額=原煤銷售額×適用稅率;洗選煤應納資源稅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適用稅率。為妥善解決洗選煤資源稅納稅環節後移可能出現的重複納稅問題,此次公告在填表說明中還明確:“2014年12月1日後銷售的洗選煤,其所用原煤如果此前已按從量定額辦法繳納了資源稅,這部分已繳稅款可在其應納稅額中抵扣”。
      三是明確了實際徵收率現只適用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的繳納,原油、天然氣應納資源稅額=油氣總銷售額×實際徵收率。
      四是將原來從價計徵稅目的計稅依據修改為“銷售額”,並增加“銷售量”,以便於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掌控量的變化,也利於征納雙方計算應稅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以便與同類同質產品售價進行比較。在“本期減免稅額”欄目前增加“減征比例”,以便與計稅依據等欄次形成一個相互驗證的稽核關係,並相應刪除“綜合減征率”這一不必要的欄次。油氣企業通過實際徵收率已經享受的油氣資源稅減免稅專案,不再通過“本期減免稅額”欄目(其數額可填為零)填報。
      五是將原來從量計徵稅目的計稅依據修改為“銷售量”;在“本期減免稅額”欄目前增加“本期減免銷量”,以便於稅務機關掌握本期減免稅額所對應的應稅產品銷售數量。
      六是在填表說明中對徵收品目、子目以及銷售量等進行了解釋,明確了銷售量包括視同銷售應稅產品的自用數量,以方便納稅人正確填報。
      七是明確了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一)、(二)的適用範圍。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者外,表(一)、(二)適用于所有資源稅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者是指2012年初,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中外合作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12年第3號)。因為中外合作及海上自營油氣田繳納資源稅方式不同于其他油氣田企業,故對其專門制定了適合其填報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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