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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關於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4〕54號
2014/9/7 下午 03:28: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3〕111號)有關合資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事項補充明確如下:
      一、對財稅〔2013〕111號檔的附件2,更名和增補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分支機搆。自上述分支機搆提供鐵路運輸服務及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之日起,按照財稅〔2013〕111號檔以及本通知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對財稅〔2013〕111號檔附件2所列的分支機搆,在維持由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計算應交增值稅不變的前提下,實行由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匯總預繳增值稅的辦法。
      (一)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本級及其下屬站段(含委託運輸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級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征率調整為1%,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按下列公式計算,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稅”。
       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本級應徵增值稅銷售額×1%
      (二)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及其下屬站段匯總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征率仍為3%,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匯總應預繳的增值稅,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稅”。
       匯總應預繳的增值稅=(總部本級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下屬站段本級應徵增值稅銷售額)×3%—(總部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下屬站段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
       三、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執行。財稅〔2013〕111號檔第三條相應廢止。已經按照3%預繳的增值稅,由中央財政通過2014年年終結算方式予以調整。
     附件:分支機搆名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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