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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57號
2014/6/23 下午 09:00:5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規範稅制、公平稅負,經國務院批准,決定簡並和統一增值稅徵收率,將6%和4%的增值稅徵收率統一調整為3%。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二、財稅〔2009〕9號檔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徵收率”調整為“依照3%徵收率”。
       三、財稅〔2009〕9號檔第二條第(四)項“依照4%徵收率”調整為“依照3%徵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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