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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
2014/6/23 下午 08:46:36    
 
     為進一步發揮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出口服務的優勢,支援中小企業更加有效地開拓國際市場,經商財政部、商務部同意,現將有關出口貨物的退(免)稅事項公告如下:
       一、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國內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簽約的出口貨物,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按自營出口的規定申報退(免)稅:
       (一)出口貨物為生產企業自產貨物;
       (二)生產企業已將出口貨物銷售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三)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已經簽訂出口合同,並約定貨物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至境外單位或個人,貨款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四)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
       上述出口貨物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24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第7目之(3)的規定。
       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第15欄(業務類型)、《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第19欄〔退(免)稅業務類型〕填寫“WMZHFW”。
       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應加強風險控制,嚴格審查生產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生產能力,確保申報出口退(免)稅貨物的國內採購及出口的真實性。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如發生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接受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善意取得的除外)、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應作為責任主體按規定接受處理。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受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出口退(免)稅申報,並加強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預警監控、審核、評估分析,如發現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疑點的,應按現行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公告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是指:為國內中小型生產企業出口提供物流、報關、信保、融資、收匯、退稅等服務的外貿企業。
       六、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本公告第一條範圍外的貨物,繼續按現行退(免)稅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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