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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2號
2013/10/1 下午 07:02:17    
 
     為規範車船稅征管,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將車船稅有關征管問題明確如下:
       一、 關於專用作業車的認定
       對於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於特殊工作,並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的汽車,應認定為專用作業車,如汽車起重機、消防車、混凝土泵車、清障車、高空作業車、灑水車、掃路車等。以載運人員或貨物為主要目的的專用汽車,如救護車,不屬於專用作業車。
       二、關於稅務機關核定客貨兩用車的徵稅問題
       客貨兩用車,又稱多用途貨車,是指在設計和結構上主要用於載運貨物,但在駕駛員座椅後帶有固定或折疊式座椅,可運載3人以上乘客的貨車。客貨兩用車依照貨車的計稅單位和年基準稅額計征車船稅。
       三、關於車船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涉及的整備品質、淨噸位、艇身長度等計稅單位,有尾數的一律按照含尾數的計稅單位據實計算車船稅應納稅額。計算得出的應納稅額小數點後超過兩位的可四捨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乘用車以車輛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載的排氣量毫升數確定稅額區間。
       四、關於車船因品質問題發生退貨時的退稅
       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品質原因,車船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准。
       五、關於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後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徵收車船稅
       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注明已收稅款資訊的“交強險”保險單,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徵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再次徵收的,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予退還。
       六、關於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欠繳稅款滯納金的起算時間
       車船稅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申報納稅期限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計算。
       七、關於境內外租賃船舶徵收車船稅的問題
       境內單位和個人租入外國籍船舶的,不徵收車船稅。境內單位和個人將船舶出租到境外的,應依法徵收車船稅。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7月26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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