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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3/8/16 上午 11:35:30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5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2〕96號)的規定,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按照財稅〔2013〕37號檔規定,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適用財綜〔2012〕68號通知,繳納和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資訊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1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資訊登記和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營改增試點期間,適用財綜〔2012〕9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可以不進行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做好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宣傳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6月28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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