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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
2013/3/25 下午 05:09:07    
 
     現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貫徹落實過程中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定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後,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並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後簽訂搬遷協定的政策性搬遷專案,應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二、企業政策性搬遷被徵用的資產,採取資產置換的,其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按被徵用資產的淨值,加上換入資產所支付的稅費(涉及補價,還應加上補價款)計算確定。
       三、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第二十六條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3月12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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