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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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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部分航空公司執行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稅〔2013〕9號 |
2013/2/26 上午 11:3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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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確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以下稱營改增試點)順利實施,現將部分航空公司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搆繳納增值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列明的航空公司總分支機搆(具體名單見附件),除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搆外,自總機構所在地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之日起,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2]84號)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搆,自2012年9月1日起,按《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2]84號)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上述航空公司分支機搆的預征率為1%。
四、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東方航空公司執行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1]13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稅計算繳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2號)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航空公司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搆名單.doc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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