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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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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鐵路房建生活單位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94號 |
2013/1/4 下午 06: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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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經鐵道部或者各鐵路局批准改制的鐵路房建生活單位(具體名單見附件),為鐵道部所屬鐵路局[含廣州鐵路(集團)公司、青藏鐵路公司]及國有鐵路運輸控股公司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自改制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二、按照本通知規定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企業,自2011年1月1日至發文之日已繳納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可以從以後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改革後鐵路房建生活單位暫免徵收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7]9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第二批鐵路房建生活單位改制後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08]1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第三批免征營業稅的改制鐵路房建生活單位名單的通知》(財稅[2009]2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第四批免征營業稅的鐵路房建生活單位改制後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10]1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第五批免征營業稅的改制後鐵路房建生活單位名單的通知》(財稅[2010]120號)相應廢止。
附件:改制後鐵路房建生活單位名單.xls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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