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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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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硝基複合肥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2號 |
2013/1/4 下午 06:3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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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明確政策,加強管理,現將硝基複合肥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的有關規定,生產含硝態氮的複合肥(俗稱硝基複合肥)的中間產品熔融態氮肥屬於氮肥的一種,在此基礎上生產的硝基複合肥,應根據財稅[2001]113號文件中免稅化肥成本占該硝基複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於70%的規定,確定其是否屬於免稅的複合肥。
硝基複合肥,是以煤、天然氣為原料生產合成氨,經氨氧化、吸收、濃縮後與氨反應生成熔融態氮肥,再加入磷肥、鉀肥後造粒,最終形成的氮、磷二元素複合肥或氮、磷、鉀三元素複合肥。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但尚未處理事項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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