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我們 即時資訊 中國註冊稅務師 中國註冊會計師 兩岸專業實務講座 講師團隊 租借場地 人才中心 學員園地 討論區
  認證專區
新聞資訊
考試訊息
政策法規(大陸)
政策法規(台灣)
資源下載
公告
 
 
  課程推薦
 
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
2012/11/16 下午 03:59:43    
 
     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
     現將消費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在常溫常壓條件下(25℃/一個標準大氣壓)呈液態狀(瀝青除外)的產品,按以下原則劃分是否徵收消費稅:
       (一)產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徵收規定的,按相應的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的規定徵收消費稅;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產品,符合該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的相應規定(包括產品的名稱、品質標準與相應的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品質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徵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石腦油徵收消費稅。
       二、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如以瀝青產品對外銷售時,該產品符合瀝青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的相應規定(包括名稱、型號和品質標準等與相應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品質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徵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燃料油徵收消費稅。
       三、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一)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二)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1月6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圓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返回列表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 關于我們 | 版權信息 | 聯系我們 | 客戶服務 |
Copyright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圓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計制作:ray.xu
地址:台北市100中正區衡陽路36號8樓之1(衡陽財經大樓) 電話:(02)23897550(代表號) 傳真:(02)23897557
訪問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