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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 保監發〔2012〕91號
2012/11/6 下午 12:20:46    
 
     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
     保監發〔2012〕91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優化保險資產配置結構,促進保險業務創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保險資金投資理財產品等類證券化金融產品通知如下:
    
       一、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境內依法發行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支援證券、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畫、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畫、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礎設施投資計畫、不動產投資計畫和項目資產支援計畫等金融產品(以下統稱金融產品)。
    
       二、保險資金投資的理財產品,其資產投資範圍限於境內市場的信貸資產、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及公開發行且評級在投資級以上的債券,且基礎資產由發行銀行獨立負責投資管理,自主風險評級處於風險水準最低的一級至三級。
    
       保險資金投資的理財產品,其發行銀行上年末經審計的淨資產應當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或者為境內外主板上市商業銀行,信用等級不低於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於A級的信用級別,境外上市並免于國內信用評級的,信用等級不低於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級或者相當於BB級的信用級別。
    
       三、保險資金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援證券,入池基礎資產限於五級分類為正常類和關注類的貸款。按照孰低原則,產品信用等級不低於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相當於A級的信用級別。
    
       保險資金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援證券,擔任發起機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其淨資產和信用等級應當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四、保險資金投資的集合資金信託計畫,基礎資產限於融資類資產和風險可控的非上市權益類資產,且由受託人自主管理,承擔產品設計、專案篩選、投資決策及後續管理等實質性責任。其中,固定收益類的集合資金信託計畫,信用等級應當不低於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於A級的信用級別。
    
       保險資金投資的集合資金信託計畫,擔任受託人的信託公司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年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
    
       五、保險資金投資的專項資產管理計畫,應當符合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有關規定,信用等級不低於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於A級的信用級別。
    
       保險資金投資的專項資產管理計畫,擔任計畫管理人的證券公司上年末經審計的淨資產應當不低於60億元人民幣,證券資產管理公司上年末經審計的淨資產應當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
    
       六、保險資金投資的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專案試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基礎資產限於投向國務院、有關部委或者省級政府部門批准的基礎設施專案債權資產。償債主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資產負債率、經營現金流與負債比率和利息保障倍數,達到同期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新發行債券企業行業平均水準。產品信用等級不低於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於A級的信用級別。
    
       保險資金投資的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基礎設施股權投資計畫和專案資產支持計畫,擔任受託人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專案試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七、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投資計畫及其受託機構,應當符合《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不動產投資計畫屬於固定收益類的,應當具有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級安排,信用等級不低於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於A級的信用級別;屬於權益類的,應當落實風險控制措施,建立相應的投資權益保護機制。
    
       八、保險資金投資的上述金融產品,募集資金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產品結構簡單,基礎資產清晰,信用增級安排確鑿,具有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建立資訊披露機制和風險隔離機制,並實行資產托(保)管。保險資金應當優先投資在公開平臺登記發行和交易轉讓的金融產品。
    
       九、保險公司投資金融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
       (二)具有公司董事會或者董事會授權機構批准投資的決議;
       (三)具有完善的投資決策與授權機制、風險控制機制、業務操作流程、內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四)資產管理部門合理設置投資金融產品崗位,並配備專職人員;
       (五)已經建立資產託管機制,資金管理規範透明;
       (六)信用風險管理能力達到規定標準;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保險公司委託投資的,不受第(四)、(六)項的限制。
    
       十、保險公司投資理財產品、信貸資產支援證券、集合資金信託計畫、專項資產管理計畫和專案資產支持計畫的帳面餘額,合計不高於該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30%。保險公司投資基礎設施投資計畫和不動產投資計畫的帳面餘額,合計不高於該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20%。
    
       保險公司投資單一理財產品、信貸資產支援證券、集合資金信託計畫、專項資產管理計畫和專案資產支持計畫的帳面餘額,不高於該產品發行規模的20%;投資單一基礎設施投資計畫和不動產投資計畫的帳面餘額,不高於該計畫發行規模的50%;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投資單一有關金融產品的帳面餘額,合計不高於該產品發行規模的60%,保險公司及其投資控股的保險機構比照執行。
    
       十一、保險公司應當對有關金融產品風險進行實質性評估,根據負債特性、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合理制定金融產品配置計畫,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核程式,自主確定投資品種和規模、期限結構、信用分佈和流動性安排。
    
       十二、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自行投資有關金融產品,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有關金融產品。保險公司委託投資的,應當按照《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與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委託投資管理協議,明確雙方職責和權利義務。
    
       十三、保險機構投資理財產品,應當充分評估發行銀行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處置能力,關注產品資產的投資範圍和流動性管理,切實防範合規風險、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十四、保險機構投資信貸資產支援證券、集合資金信託計畫、專項資產管理計畫、基礎設施投資計畫、不動產投資計畫和專案資產支持計畫,應當充分關注產品交易結構、基礎資產狀況和信用增級安排,切實防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
    
       十五、保險機構投資有關金融產品,應當充分發揮投資者監督作用,持續跟蹤金融產品管理運作,定期評估投資風險,適時調整投資限額、風險限額和止損限額,維護資產安全。金融產品發生違約等重大投資風險的,保險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十六、保險機構投資有關金融產品,不得與當事人發生涉及利益輸送、利益轉移等不當交易行為,不得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險人利益。
    
       十七、保險公司投資有關金融產品,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和每年4月30日前,分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附以下書面材料:
    
       (一)投資及合規情況 ;
       (二)風險管理狀況;
       (三)涉及的關聯交易情況;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可將前款報告納入《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定期報告。
    
       十八、本通知所指信用增級安排,其中保證擔保的,應當為本息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且擔保人信用等級不低於被擔保人信用等級;抵押或質押擔保的,擔保財產應當權屬清晰,未被設定其他擔保或者採取保全措施,經評估的擔保財產價值不低於待償還本息,且擔保行為已經履行必要法律程式。
    
       本通知所指保險公司總資產,應當扣除債券回購融入資金餘額和獨立帳戶資產。
    
       十九、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的通知》(保監發〔2009〕43號)同時廢止。
    
    
       
                               中國保監會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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