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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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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 |
2012/9/3 下午 02:4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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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法[20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51號)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現將這一規定的含義解釋如下:
委託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託方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於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准予扣除受託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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