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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
2012/7/6 上午 09:00:53    
 
     為加強管理,現將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經批准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應按照現行規定徵收增值稅。
       除上述行為以外,納稅人受託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一)受託方不向委託方預付貨款;
       (二)委託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
       (三)受託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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