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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貿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2號
2012/7/6 上午 09:00:27    
 
     為明確外貿企業使用經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抵扣其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辦理出口退稅問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外貿企業可使用經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抵扣其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為出口退稅申報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二、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提供經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抵扣其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分別按以下對應要求申報並提供相應資料: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允許抵扣的丟失抵扣聯的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影本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2.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影本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的允許抵扣的按非正常戶登記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
       外貿企業取得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已申報並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並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外貿企業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3號)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允許抵扣的稽核比對結果屬於異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外貿企業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的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外貿企業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原件丟失的,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影本)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三、對外貿企業在申報出口退稅時提供上述經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抵扣其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各地稅務機關審核時要認真審核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核對稅務機關內部允許抵扣資料,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比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比對資訊、審核檢查資訊和協查資訊,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比對無誤的情況下,按現行出口退稅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四、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外貿企業取得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抵扣其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辦理出口退稅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和現行出口退稅規定辦理出口退稅事宜。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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