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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 |
2012/6/8 上午 09:3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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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製品銷售額和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藥品經營企業,是指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獲准從事生物製品經營的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
二、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計稅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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