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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40號
2012/6/8 上午 09:30:5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中“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的規定,現就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11年1月1日之後已徵稅款,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按相關規定予以退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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