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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管理辦法(暫行)》的政策解讀
2012/5/3 下午 03:26:06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發佈日期: 2012年04月25日
    
       一、制定目的
       經國務院批准,在上海市開展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爲落實試點地區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確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國家稅務總局在數次對試點地區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企業進行調研的基礎上,經商財政部,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1號)等相關規定,制定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12條,主要包括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以下簡稱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範圍、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概念及其計算公式、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退(免)稅認定管理、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申報程式及申報資料、稅務機關對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審核內容以及其他規定。具體是:
       (一)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範圍。
       1.適用主體範圍:試點地區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並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
       2.應稅服務範圍: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以後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
       (二)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概念及其計算公式。比照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概念及其公式,規定了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概念及其計算公式。
       (三)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退(免)稅認定管理
       規定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首先辦理退(免)稅認定,並規定了認定時需要根據提供應稅服務的分類提供不同的資料。
       (四)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申報程式及提供的單證
       1.申報程式: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於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免抵退稅。
       2.申報資料:
       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申報免抵退稅時,除提供相關申報外,還須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載貨、載客艙單(或其他能夠反映收入原始構成的單據憑證)以及發票等憑證;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的申報免抵退稅時,除提供相關申報外,還須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發票、與境外單位簽訂的研發或設計合同、從與簽訂研發或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等資料。
       (四)稅務機關對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審核內容
       根據國際運輸服務和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規定了稅務機關對其免抵退稅申報的重點審核內容。
       (五)其他規定
       1. 對新適用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退稅的特殊規定,以及新適用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的確認標準。
       2.規定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爲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2號)規定停止其出口退稅權,停止出口退稅期間發生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免抵退稅,應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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