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我們 即時資訊 中國註冊稅務師 中國註冊會計師 兩岸專業實務講座 講師團隊 租借場地 人才中心 學員園地 討論區
  認證專區
新聞資訊
考試訊息
政策法規(大陸)
政策法規(台灣)
資源下載
公告
 
 
  課程推薦
 
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92號
2011/12/28 上午 11:50:3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支援我國宣傳文化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在2012年底以前,對宣傳文化事業繼續執行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中?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後退範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3.專?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註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後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圖書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圖書和期刊、音像製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製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下列新華書店執行增值稅免稅或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全國縣(含縣級市、區、旗,下同)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對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或原新華書店改制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其縣及縣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  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包括地、縣(含縣級市、區、旗)兩級合二?一的新華書店,不包括位於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的區中的新華書店。
       (二)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華書店、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和克拉瑪依市新華書店銷售的出版物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境外單位向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依本通知第一條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應專項用於技術研發、設備更新、新興媒體的建設和重點出版物的引進開發。對依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免征或退還的增值稅稅款應專項用於發行網點建設和資訊系統建設。
       五、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的納稅人必須是具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具有相關出版物的出版許可證的出版單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專有出版權進行出版物的印刷發行的出版單位)。承擔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指定出版、發行任務的單位,因進行重組改制等原因尚未辦理出版、發行許可的出版單位,經省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商同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核准,可以享受相應的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納稅人應將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財務上實行單獨核算,不進行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違規出版物和多次出現違規的出版單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上述違規出版物和出版單位的具體名單由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及時通知相應省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六、本通知的有關定義
       (一)本通知所述“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開放的天文館(站、台)、氣象臺(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開放的科普基地。
       (二)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有關規定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所述圖書、報紙和期刊,包括隨同圖書、報紙、期刊銷售並難以分離的光碟、軟碟和磁帶等資訊載體。
       (三)圖書、報紙、期刊(即雜誌)的範圍,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的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所述“專?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兒童?主要物件的報紙和期刊。
       (五)本通知所述“中小學的學生課本”,是指普通中小學學生課本和中等職業教育課本。普通中小學學生課本是指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學大綱的要求,由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定而具有“中小學教材”出版資質的出版單位出版發行的中、小學學生上課使用的正式課本,具體操作時按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春、秋兩季下達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所列的“課本”的範圍掌握;中等職業教育課本是指經國家和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定,供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和成人專業學校學生使用的課本,具體操作時按國家和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年下達的教學用書目錄認定。中小學的學生課本不包括各種形式的教學參考書、圖冊、自讀課本、課外讀物、練習冊以及其他各類輔助性教材和輔導讀物。
       (六)本通知所述“專?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要物件的報紙和期刊,具體範圍詳見附件4。
       (七)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圖書包括租型出版的圖書。
       七、辦理和認定
       本通知規定的各項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稅制改革後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後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94)財預字第55號]的規定辦理。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負責增值稅先征後退初審工作的財政機關要採取措施,按照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用途監督納稅人用好退稅或免稅資金。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7號)同時廢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經徵收入庫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 票,應將專用發 票追回後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 票無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圓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返回列表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 關于我們 | 版權信息 | 聯系我們 | 客戶服務 |
Copyright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圓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計制作:ray.xu
地址:台北市100中正區衡陽路36號8樓之1(衡陽財經大樓) 電話:(02)23897550(代表號) 傳真:(02)23897557
訪問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