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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關於來料加工企業轉型?法人企業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1/12/28 上午 10:48:49    
 
     財關稅[201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
       ?進一步促進來料加工企業轉型,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來料加工企業轉型?法人企業過程中涉及的進口設備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來料加工企業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價設備作?投資設立法人企業的,或在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將該企業全部不作價設備作?投資整體轉入同一投資方已設立的法人企業的,准予對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經辦理了加工貿易備案、並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報進口尚未解除海關監管的不作價設備,免予補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不作價設備的海關監管年限可連續計算。
       二、在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已由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來料加工企業整體轉型?法人企業的,對已結轉到法人企業但尚未解除海關監管的不作價設備,准予其作?投資處理,免予補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不作價設備的海關監管年限可連續計算。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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