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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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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117號 |
2011/12/28 上午 09:3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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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建設兵團財務局: ?了進一步支援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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