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我們 即時資訊 中國註冊稅務師 中國註冊會計師 兩岸專業實務講座 講師團隊 租借場地 人才中心 學員園地 討論區
  認證專區
新聞資訊
考試訊息
政策法規(大陸)
政策法規(台灣)
資源下載
公告
 
 
  課程推薦
 
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6號
2011/11/9 上午 09:53:09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和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部分稅目的徵稅範圍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氣,是指專門開採或者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五)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
       液體鹽,是指鹵水。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四條 資源稅應稅?品的具體適用稅率,按本細則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率明細表》執行。
       礦產品等級的劃分,按本細則所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執行。
       對於劃分資源等級的應稅?品,其《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目稅率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或者資源狀況、開採條件相近礦山的稅率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五條 條例第四條所稱銷售額?納稅人銷售應稅?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專案不包括在內: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 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 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第六條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折合率計算方法,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第七條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有視同銷售應稅?品行?而無銷售額的,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品的實際生?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八條 條例第四條所稱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採或者生?應稅?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第九條 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品銷售數量的,以應稅?品的?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計征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第十條 納稅人在資源稅納稅申報時,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應當將其應稅和減免稅專案分別計算和報送。
       第十一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規定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
       1.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發出應稅?品的當天;
       3.納稅人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自用應稅?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移送使用應稅?品的當天。
       (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支付貨款的當天。
       第十二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
       第十三條 條例第十一條把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規定?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了加強資源稅的征管。主要是適應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採、易漏稅等稅務機關認?不易控管、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時代扣代繳未稅礦產品資源稅?宜的情況。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第十五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採或者生?資源稅應稅?品的納稅人,其下屬生?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採或者生?的應稅?品,一律在開採地或者生?地納稅。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稅?品,其應納稅款一律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每個開採地或者生?地的銷售量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稅?品,其應納稅款一律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每個開採地或者生?地的銷售量、單位銷售價格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圓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返回列表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 關于我們 | 版權信息 | 聯系我們 | 客戶服務 |
Copyright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圓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計制作:ray.xu
地址:台北市100中正區衡陽路36號8樓之1(衡陽財經大樓) 電話:(02)23897550(代表號) 傳真:(02)23897557
訪問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