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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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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十二五”期間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的通知 |
2011/9/23 下午 04:1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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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關稅[201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支援我國陸上特定地區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十二五”期間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陸上特定地區?:我國領土內的沙漠、戈壁荒漠(詳見附件1)和中外合作開採經國家批准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中標區塊。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國領土內的沙漠、戈壁荒漠(詳見附件1)進行石油(天然氣)開採作業的自營專案,進口國內不能生?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並直接用於勘探、開發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詳見本通知所附管理規定的附1《開採陸上特定地區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以下簡稱《免稅物資清單》),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在經國家批准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中標區塊內進行石油(天然氣)開採作業的中外合作專案,進口國內不能生?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並直接用於勘探、開發作業的《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範圍內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勘探開發專案項下免稅進口的物資繼續實行《免稅物資清單》與年度免稅進口額度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具體管理規定見附件2)。
四、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勘探開發專案項下暫時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准予免稅。進口時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手續。超出海關規定的暫時進口時限仍需繼續使用的,經海關批准可予延期,在暫時進口(包括延期)期限內准予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免稅。
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沙漠、戈壁荒漠(詳見附件1)自營專案項下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准予免征進口關稅,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中外合作專案項下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准予免征進口稅收,上述進口物資均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統一管理。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以外的物資應按有關規定照章徵稅。
附件:1.享受特定地區政策的地域範圍.xls
2.關於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的管理規定.doc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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