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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
2011/8/16 上午 09:57:3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稅法)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稅法修改的相應條款,現就貫徹執行的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專案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
       (一)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經營所得專案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的生?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二)。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
       後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彙算清繳。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一”和“稅率表二”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稅率表一.doc
       2.稅率表二.doc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附:《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政策解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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