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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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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部分液體乳增值稅適用稅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8號 |
2011/8/8 下午 03:5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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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政策,公平稅負,現就巴氏殺菌乳、滅菌乳和調製乳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氏殺菌乳》(GB19645—2010)生?的巴氏殺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滅菌乳》(GB25190—2010)生?的滅菌乳,均屬於初級農業?品,可依照《農業?品徵收範圍注釋》中的鮮奶按1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調製乳》(GB25191—2010)生?的調製乳,不屬於初級農業?品,應按照17%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養強化奶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67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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