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我們 即時資訊 中國註冊稅務師 中國註冊會計師 兩岸專業實務講座 講師團隊 租借場地 人才中心 學員園地 討論區
  認證專區
新聞資訊
考試訊息
政策法規(大陸)
政策法規(台灣)
資源下載
公告
 
 
  課程推薦
 
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關於稅務機關代征各種基金、費有關征繳入庫和會統核算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1]137號
2011/7/6 上午 09:22: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最近,部分地區稅務機關詢問稅務部門代征各種基金、費的相關征繳方式、票證使用和會統核算等問題。現將有關問題重申並明確如下:
       一、為方便納稅人,提高基層稅務機關工作效率,各地稅務機關應嚴格遵照稅務總局關於稅款征繳、稅庫銀聯網電子繳稅、稅收票證管理和會統核算的有關規定,統一開展各項稅款、基金、費的征繳、票證和會統核算工作,確保各項會統工作的規范運行。
       二、稅務機關應當採用稅收征繳方式代征各種基金、費。稅務機關應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和稅庫銀聯網電子繳稅系統中增設有關代征基金、費的項目內容,在同一系統中,辦理稅款、基金、費的征收繳納業務,實現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基金、費的一體化管理。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32號)規定,稅收票證是稅務機關組織稅款、基金、費用及滯納金、罰款等各項收入時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憑證。稅務機關代征各種基金、費時,應根據繳款人電子、轉賬、現金、刷卡等不同的繳款方式,統一使用相關稅收票證作為繳款人的繳款憑證。
       四、各級稅務機關對代征基金、費進行稅收會計、統計核算時,應嚴格按照稅務總局規定的相應會計科目、報表項目進行賬務處理和報表編報,準確核算反映基金、費的應徵、欠繳、減免、入庫和退庫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圓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返回列表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 關于我們 | 版權信息 | 聯系我們 | 客戶服務 |
Copyright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圓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計制作:ray.xu
地址:台北市100中正區衡陽路36號8樓之1(衡陽財經大樓) 電話:(02)23897550(代表號) 傳真:(02)23897557
訪問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