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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011/6/21 上午 09:39:36    
 
     財稅[201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企業和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簡稱企業)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以下簡稱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穫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0]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2]629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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