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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試點的補充通知
2011/4/27 上午 09:26:42    
 
     財稅[2011]8號
    
     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西藏、新疆、雲南省(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6號)印發執行後,接到部分地區來函,要求明確非陸地指定口岸出口貨物退稅和人民幣核銷退稅手續等問題。為了簡化管理,更好地促進邊境地區對外貿易的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財稅[2010]2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中“以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從陸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的貨物”的內容調整為“以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從海關實施監管的邊境貨物進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的貨物”。
       二、外匯管理部門、邊境省份出口企業辦理以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從海關實施監管的邊境貨物進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的貨物的核銷手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邊境省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40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三、對財稅[2010]26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增加以下內容:“對確有困難而不能提供結算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的銀行入賬單的邊境省份出口企業,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邊境省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40號)相關規定,憑簽注‘人民幣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向稅務機關直接辦理退稅”。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執行。邊境省份出口企業在2010年3月1日至本通知發佈前報關出口的貨物,由於前述非陸地指定口岸出口貨物退稅和人民幣核銷退稅手續等問題沒有明確而未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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