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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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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伴生金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8號 |
2011/2/24 上午 1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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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納稅人銷售伴生金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第一條所稱伴生金,是指黃金礦砂以外的其他礦產品、冶煉中間?品和其他可以提煉黃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黃金。
納稅人銷售含有伴生金的貨物並申請伴生金免征增值稅的,應當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證明,分別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銷售額。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執行。此前執行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調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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