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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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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進境物品稅稅目稅率的通知 稅委會[2011]3號 |
2011/2/8 上午 09:4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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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進境物品稅調整方案》已經國務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實施,現就進境物品稅稅目稅率調整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中原歸入稅號2(見下表)的計算機,視頻攝錄一體機等信息技術產品和照相機歸入稅號1中,稅率相應地從20%降低到10%;
二、將原歸入稅號2中的“攝像機”更名為“電視攝像機”,稅率維持不變;
調整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為:
稅號
稅率(%)
物品名稱
1
10%
書報、刊物、教育專用電影片、幻燈片、原版錄音帶、錄像帶、金、銀及其制品、計算機,視頻攝錄一體機,數字照相機等信息技術產品、照相機、食品、飲料、本表稅號2、3、4稅號及備註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2
20%
紡織品及其制成品、電視攝像機及其他電器用具、自行車、手錶、鐘錶(含配件、附件)
3
30%
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
4
50%
煙、酒、化妝品
注:斜體部分為本次《進境物品稅調整方案》涉及調整項目。
特此通知。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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