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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關於飛機維修業務增值稅處理方式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號
2011/2/8 上午 09:37:32    
 
     近期部分地區反映,承攬國內、國外航空公司飛機維修業務的企業,因其從事的國外航空公司飛機維修業務增值稅實行免、抵、退稅辦法,而減少了國內飛機維修業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進而無法足額享受國內飛機維修業務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經研究,現公告如下:
       一、對承攬國內、國外航空公司飛機維修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飛機維修企業)所從事的國外航空公司飛機維修業務,實行免征本環節增值稅應納稅額、直接退還相應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辦法。
       二、飛機維修企業應分別核算國內、國外飛機維修業務的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或者未準確核算進項稅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定。造成多退稅款的,予以追回;涉及違法犯罪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此前的稅收處理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規定予以調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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