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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121號
2011/1/17 下午 12:11: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青海、寧夏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國家稅務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15號)第十八條第四項同時廢止。
       二、關於出租房產免收租金期間房產稅問題
       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三、關於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
       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各地財稅部門要加強對政策執行情況的跟蹤了解,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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