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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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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營運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關稅[2010]58號 |
2010/12/21 上午 09:4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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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經國務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間(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國內航空公司用於支線航線飛機、發動機維修的進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維修的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具體管理辦法按《關於營運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見附件)執行。
附件:關於營運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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