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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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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 養殖業飼養業 捕撈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 |
2010/11/19 下午 05:1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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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0]96號福建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的“四業”經營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閩地稅發[2009]157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等有關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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