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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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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示範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財稅[2010]64號 |
2010/8/11 下午 12: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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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0]64號
北京、天津、大連、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廈門、山東、湖北、湖南、廣東、深圳、重慶、四川、陝西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商務主管部門:
為了進一步促進離岸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對註冊在北京、天津、大連、哈爾濱、大慶、上海、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合肥、南昌、廈門、濟 南、武漢、長沙、廣州、深圳、重慶、成都、西安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託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達之日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稅額,在納稅人以後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在2010年內抵減不完的予以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二0一0 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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