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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非壽險精算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10〕58號 |
2010/8/1 下午 03:4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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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財?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
?促進財?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以下合稱保險公司)健康發展,防範控制經營風險,充分發揮非壽險精算技術在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的作用,現將加強非壽險精算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指定一名精算責任人負責簽署本公司精算報告。
二、原則上保費收入10億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設立獨立精算部門,若公司不設獨立精算部門,則精算崗位不得設置於承保、理賠和財務部門之下。
三、保險公司指定精算責任人,應充分考慮公司業務規模、經營管理及風險防範等方面的需要。
(一)上一年度原保險保費收入超過50億元人民幣或再保分出前準備金大於50億元人民幣的財?保險公司以及所有再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應符合以下標準:
1、具備中國精算師(非壽險方向)資格或國外非壽險精算師資格,若?國外非壽險精算師,則參加的資格考試、職業道德教育應與中國精算師水平相當;
2、從事非壽險精算工作5年以上;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4、無犯罪記錄;
5、三年內無執業不良記錄。
(二)上一年度原保險保費收入小於50億元人民幣且再保分出前準備金小於50億元人民幣的財?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應符合以下標準:
1、具備中國准精算師(非壽險方向)或國外非壽險准精算師以上資格,若?國外非壽險精算師或准精算師,則參加的資格考試、職業道德教育應與中國相應層級精算師水平相當;
2、從事非壽險精算工作3年以上;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4、無犯罪記錄;
5、三年內無執業不良記錄。
四、保險公司指定精算責任人,應經中國保監會核准。公司申請核准精算責任人時,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和電子材料:
(一)精算責任人身份證明;
(二)精算責任人住址、聯繫電話;
(三)精算責任人職業資格證明;
(四)精算責任人工作履歷和執業記錄;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經保監會核准的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不得兼任其他保險公司(包括壽險公司)的總精算師或精算責任人。
六、保險公司的精算責任人不得由保險公司的總經理以及負責保險公司業務發展和市場營銷的高級管理人員兼任。
七、法人機構精算責任人的薪酬應經過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薪酬委員會批准。保險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薪酬委員會應定期跟蹤分析前期財務報告與償付能力報告中準備金評估結果的合規性、充分性,建立以審慎評估準備金、強化風險管理?核心的精算管理和控制機制,並以此?基礎建立精算責任人考核辦法,客觀評價精算責任人的職業技能和工作水平。精算責任人的薪酬不得與保險公司當年的經營業績挂?;精算責任人的薪酬與保險公司長期經營業績或股票價格挂?的,應在精算責任人核准申請材料中披露相關資訊。
八、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提出辭職時,應提前通知相關保險公司並做好工作交接。保險公司與精算責任人解除聘用關係時,應於解除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報告,說明原因。
九、精算責任人應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對下列報告簽署精算意見,出具精算聲明書:
(一)保險?品的費率報告;
(二)責任準備金評估報告;
(三)償付能力報告;
(四)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報告。
十、精算責任人應當嚴守職業誠信、遵循職業標準、保守職業秘密,依據合規性、充分性原則,保證第九條中所列報告的精算基礎、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標準、會計準則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精算結果科學合理。
十一、直接經營財?保險業務或再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應按照《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總精算師職位,總精算師資格由保監會核准。財?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可按照《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管理辦法》設立總精算師職位,總精算師資格由保監會核准。設立了總精算師職位的保險公司不再保留精算責任人,精算責任人相關職責由總精算師承擔。
十二、?保證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報告所需資料的真實、完整、準確,保險公司應出具由總經理簽署的《資料真實性聲明書》並隨準備金評估報告上報。保險公司總經理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資料真實性管理。
十三、各保險公司應加強精算制度及相關基礎建設,充分發揮精算技術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防範風險的能力,加強非壽險精算人員隊伍的培養,提高精算人員的專業技能。精算責任人應及時全面地瞭解公司經營管理相關資訊,提出有針對性、切合實際的意見和建議。
十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自實施之日起,《關於進一步加強財?保險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保監?險〔2004〕145號)和《關於加強非壽險精算責任人任職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5〕9號)廢止。
附件:1、精算責任人聲明書
2、資料真實性聲明書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1:
精算責任人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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