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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面推廣實施國際服務外包業務進口貨物保稅監管模式 海關總署2010年第39號
2010/7/6 下午 12:46:26    
 
     
     發文字號 海關總署2010年第39號公告 發文日期 2010-06-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所屬分類 部門規範性文件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復函》(國辦函[2010]69號)精神,支持國際服務外包企業規範健康發展,近日海關總署、商務部聯合制發通知,決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在全國21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全面推廣實施海關保稅監管模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推廣城市。在現有10個試點城市(上海、大連、深圳、南京、蘇州、無錫、哈爾濱、大慶、西安、長沙市)的基礎上,將國際服務外包業務進口貨物海關保稅監管模式推廣到目前全部21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增加的推廣城市有:北京、天津、重慶、廣州、武漢、成都、濟南、杭州、合肥、南昌、廈門等。
     二、推廣企業。適用範圍為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三、有關事項:
     (一)海關對管理類別為B類及以上的服務外包企業,從事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的進口貨物實施保稅監管,國家不予減免稅的商品(詳見《海關總署2008年第65號公告》附件2和附件3)除外。
     上述服務外包企業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上述國際服務外包業務(以下簡稱外包業務)是指《通知》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項下的國際服務業務。
     納入保稅監管的國際服務外包業務進口貨物(以下簡稱外包進口貨物)是指服務外包企業履行國際服務外包合同,由國際服務外包業務境外發包方免費提供的進口設備。
     (二)外包進口貨物屬於海關監管貨物,限於服務外包企業本企業履行外包合同使用,未經海關核准,企業不得將外包進口貨物抵押、質押、留置。
     (三)服務外包企業在外包進口貨物進口備案前,應在海關辦理報關註冊登記手續。
     (四)海關對保稅監管的國際服務外包進口貨物暫用加工貿易設備手冊(手冊編號首位為D,以下簡稱手冊)模式管理。手冊以合同為單元進行監管,一個合同對應一本手冊。
     (五)服務外包企業在外包進口貨物進口前,須向本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供以下資料: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質證明;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與境外發包方簽訂的國際服務外包合同及合同所附的設備清單;
     4.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
     5.海關需要的其它單證。
     主管海關受理備案申請後,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核發手冊。
     (六)手冊備案有效期為1年。如需延期的,服務外包企業應在到期前30天內提出申請。海關審核後同意的,每次延期不超過1年,最長不能超過服務外包合同期限。
     (七)企業在辦理合同備案時,按以下規範填報手冊:
     1.預錄入表頭“批准文號”欄目填報“FW+4位關區代碼+4位年”;
     2. 表頭“監管方式”欄目填報“加工貿易設備”(代碼0420);
     3.表頭“征免性質”欄目填報“加工設備”(代碼501);
     4.表頭“備註欄”注明:“服務外包專用手冊”;
     5.表體商品項的“征免”欄目填報“全免”;
     6.其他欄目比照加工貿易設備手冊規定填報。
     (八)手冊項下貨物進口時,進口報關單有關欄目按以下規範填報:
     1.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填報對應的D手冊編號;
     2.“監管方式”欄目填報“加工貿易設備”(代碼0420);
     3.“征免性質”欄目填報“加工設備”(代碼501);
     4.“標記號碼及備註”欄目填報“國際服務外包進口貨物”;
     5.表體商品項的“征免”欄目填報“全免”;
     6.其他欄目按規定填報。
     (九)手冊項下貨物退運時,出口報關單有關欄目按以下規範填報:
     1.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填報對應的D手冊編號;
     2.報關單“監管方式”欄目填報“加工設備退運”(代碼0466);
     3.其他欄目按規定填報。
     (十)手冊項下貨物內銷時,報關單有關欄目按以下規範填報:
     1.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填報對應的D手冊編號;
     2.報關單“監管方式”欄目填報“加工設備內銷”(代碼0446)。
     3.其他欄目按規定填報。
     (十一)外包業務合同發生變更的,服務外包企業應持變更的合同等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變更手續。
     (十二)外包進口貨物在外包業務的合同執行完畢後應退運出境。
     (十三)外包進口貨物如銷往國內或到期不退運境外的,須經海關批准後按規定辦理進口徵稅手續,涉及許可證件的,還須提供許可證件。
     (十四)服務外包企業不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質的,新手冊不予備案,已備案手冊不予延期,已備案未進口的貨物不再予以保稅進口。
     服務外包企業的管理類別降為C、D類的,手冊不予延期,已備案未進口的貨物不再予以保稅進口,已進口的貨物海關徵收全額風險擔保金。
     (十五)手冊到期後,服務外包企業應在30天內持申請核銷報告、手冊、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單證等向海關申請核銷。
     (十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從境外進口用於本公告規定的外包業務的設備,海關按照現行特殊監管區域有關規定辦理。
     (十七)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海關總署關於開展國際服務外包業務進口貨物保稅監管試點工作的公告》(公告 [2009]8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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