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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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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 |
2010/6/4 上午 10:3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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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加強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所得稅征管,現就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彙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企業的所得稅征管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業下屬二級分支機搆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但其稅款由總機構統一匯總計算後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二、上述企業下屬二級(含二級以下)分支機搆發生的需要稅務機關審批的財?損失,由其二級分支機搆將財?損失的有關資料上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由二級分支機搆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按照國稅發[2009]88號文件印發的《企業資?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三、上述企業下屬二級分支機搆名單總局將另行發文明確。企業二級以下(不含二級)分支機搆名單,由二級分支機搆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後發文明確並報總局備案。對不在總局及省級稅務機關文件中明確的名單內的分支機搆,不得作?所屬企業的分支機搆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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