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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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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耐火粘土和螢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財稅[2010]20號 |
2010/6/4 上午 10:3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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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促進耐火粘土和螢石的合理開發利用,經研究決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將耐火粘土中的高鋁粘土(包括耐火級礬土、研磨級礬土等)和焦寶石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調整?每噸20元,將其他耐火粘土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調整?每噸6元;將螢石(也稱氟石)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調整?每噸20元。
請依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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